《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有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经市政府审定,现将《条例》盐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的高度。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
(一)配备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设置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宣传载体,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与街道分界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应当保持干净、完好。
(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符合相关规划,不影响公众正常生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开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