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在一篇文章中还在提到,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更,很多新事物大量涌现,伴随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是前所未见的。比如那篇文章中涉及的一个问题:一女提供卵子,将胚胎植入另一女性体内经过十月怀胎生下孩子,那么谁才是孩子真正意义上的母亲?
而今天,再次跟大家讨论一个新事物带来的法律问题:用充气娃娃开设“体验馆”,这算不算嫖娼呢?是否违反法律?
简单介绍一下什么叫“充气娃娃体验馆”。大家知道,用品市场这些年也算是发展火爆。而用品中的“充气娃娃”则是从过去概念里面造型拙劣的“充气”模式,逐渐演变成如今以高质量的硅胶通过翻模等工艺精雕细琢的精品。
它们在外观上与真人无异,同时硅胶带来的触感也远非古老的塑料“充气娃娃”可比。但这些“硅胶娃娃”依旧沿用了“充气娃娃”的名头,成为用品里的精品。但精雕细琢所带来的,就是高昂的售价。不少制作精良的定制版本,售卖价格甚至达到了一两万元的高价。
而有些商家就从中看到商机,早在2017年的时候,就曾有商家高调打造了所谓的“共享女友”。而这“共享”背后,其实就是租赁“充气娃娃”。这个项目很快被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约谈之后“劝退”。但随后却有人以“体验馆”的名义,将其改头换面之后隐于街头闹市之下。
那么,这类“充气娃娃体验馆”是否算是变相提供易,是否算嫖娼,又或者说某些方面触犯法律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充气娃娃体验馆”提供了有偿性服务,应该属于“嫖娼”。但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的定义,其主体都是自然人。这里虽然的确存在了“有偿”以及“性服务”,但提供性服务的并非自然人,而是器具。
尽管“充气娃娃体验馆”现在法律上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嫖娼,但我个人认为它的存在还是有三点违反法律法规。第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体验馆”和售卖用品不同,用品是一对一进行售卖,同一物品卖给同一人之后不会再向其他人提供,同一物品也就不存在“传播”。而“体验馆”的经营模式,则是存在明显的同一物品向多人提供,属于“传播”。符合“牟利为目的”并且具备“传播”这两个特征,也就应当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第二点,就是由于其卫生状况堪忧,可能带来病症的传播,因此是否能获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经营许可证》?没有《卫生经营许可证》也就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没有相关证照,那么就属于无照经营。
第三点,通过“体验馆”也好,通过“共享”也罢,其本质都是利用用品提供性服务挣钱,这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此前法律界一位大咖在讲到一位男性圈养了6位女性,并让她们整天穿着硅胶衣扮作“充气娃娃”的案件时提到,即便在这起案件中,女方都是心甘情愿的自愿被他圈养,看起来整个事件并没有受害人,但这起事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对社会道德伦理起到了不好的引导作用。
所以我个人认为,“充气娃娃体验馆”的存在,至少在三点上违反法律法规。这也是为什么2017年商家推出“共享女友”项目的时候,会被“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