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獲悉,《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法》)已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方法》中將室外器材的安全使用期限提高到10年。
據了解,《方法》所指的室外健身器材主要是指城市公園、體育公園、休閑廣場、社區、農村健身場所等戶外場地安裝的各類健身器材,包括健身單杠和雙杠、秋千、蕩椅、健騎機、蹺蹺板、攀岩牆等。
昨日,記者走訪了和平區和南開區多個社區發現,部分小區的健身器材年久失修,已不能再使用。在群富裡、龍德裡、春香裡等小區公共健身區記者發現,這些小區都只有簡單的健騎機、跑步機等不超過五種健身器材,其中部分健身器材的關鍵連接部位已斷,鏽跡斑斑,鍛煉的居民容易受傷。
記者查閱《方法》發現,其在第五條『安全使用壽命和疲勞性能要求』中指出:室外健身器材的整機安全使用期限應不小於10年,在整機安全使用期限內,供應商應確保易損件損壞前及時更換;對於器材可能存在的易損件,供應商應在說明書或產品標牌中明確承諾其壽命周期,超過安全使用期限的健身器材應強制報廢。
東麗區某室外健身器材生產企業管理人員表示,新修訂的標准強化了室外健身器材生產企業的責任,要求生產者確保易損件損壞前及時更換,明確承諾易損件的壽命周期;同時,將室外器材安全使用期限提高到10年,將淘汰一大批低劣產品的生產商,提高室外健身器材的准入門檻,從根本上維護健身者的人身安全。 (記者李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