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共同要求,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价值追求。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公平竞争政策作用,不断加强竞争执法机制建设,紧紧围绕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热点,突出重点领域和行业,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广东营商环境的新优势。
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607宗(比2021年增长30%),结案474宗(比2021年增长27%),罚没4308.72万元(比2021年减少19%)。
突出重点整治事项,广泛受理投诉举报,深入排查相关案件线索,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查处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直播带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34宗,查处保健市场、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等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118宗,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商业营销环节不正当竞争案件108宗,查处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55宗,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193宗。
针对平台经济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乱象,广东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机制,推行“全网智能监测、重点线索分析、线上证据固化、在线数据提取、司法鉴定固证、线下核查处置”六步工作法,线上线下同步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积极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其中佛山市、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南山区等3个申报单位成功入选,入选数居全国之首。
拟定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标准,推动构建分层级、立体化商业秘密保护标准体系,以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为依托,建立“服务池”,提供宣传引导、免费咨询、维权援助、培训研讨等各项公共服务,筑牢事前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开展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调研,召开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商业秘密保护论坛,委托专业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出口型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援助服务,组织涉外商业秘密保律及案例研讨会等,切实提升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获得感。
为营造更加浓厚的公平竞争市场氛围,广东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普法宣传,线上线下同步举行“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详细解读,打造广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宣传标志,力争通过查办一个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2022年,全系统共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宣讲、培训、合规指导等1361次。
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9月开始从事口碑问答维护业务。其口碑问答维护模式是受客户的委托,冒充真实用户的账号,在百度知道、360问答、搜狗问答、知乎、豆瓣等平台发布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问答,以帮助客户提升正面口碑的商业宣传模式。其发布的7355组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问答均存在冒充真实用户发布模拟真实用户主观体验、主观判断等有真实用户参与的内容,会误导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判断。另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制作了墙体标语,包括“***美容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美业店长的黄埔军校”“教育理念、名师专家、教育目标、梦想教育、全人教育”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其宣传的目的是为能更好地销售其“***美业管理软件”。
当事人通过组织第三方冒充真实用户在问答平台发布模拟用户体验内容的问答,帮助其客户在互联网增加更多的正面口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0万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通过墙体标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服装,为取得竞争优势,自2020年4月起,授权委托他人通过旺旺平台、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联系买家,以“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买家按照其要求做出相应的商品好评或追加好评,即可获得现金红包,而被委托人则相应获得代理费。消费者浏览店铺商品评价时,看到的并不是消费者主动客观的真实评价,而是被诱导后按照当事人要求作出的虚假评论。
当事人通过现金红包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虚假的商品好评,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其开发运营的“货某宝”APP关注度,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10个***平台司机8个养不活自己、套路太多、赚不到钱、你被***平台坑过吗?”等针对其竞争对手的虚假采访视频,并于2022年3月25日上传至其运营的APP软件上进行广泛传播。经核实,该视频共播放6641次,273人转发,103人点赞。当事人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视频,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品质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直播监测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快手主播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商品,由当事人设计商品销售宣传用语,安排主播在直播中进行宣讲,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共计销售金额2044910.04元。二是在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共计销售金额113513.5元。
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对推广的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7万元。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发布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1万元。
根据投诉举报,2022年6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涉养老专项行动检查,现场提取到店内开展会销视频、PPT课件、音频等材料,发现相关证据含有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内容,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利用对潜在顾客群体聚集式艾灸熏蒸服务组织讲座,采用投屏播放与授课讲解相互穿插的方式,刻意宣传“艾灸熏蒸”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增强体质、疏通经络、标本兼治等作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根据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门两侧张贴了“苹果客服维修服务”字样,大厅摆放站立式宣传画报上标示有“苹果维修服务中心接待处”及“正规受理网点接待处”字样,店内右侧墙上标挂有“Apple保外服务价目表”,左侧墙上标挂有“Apple维修”的宣传画,现场提取的两张维修单均标有“**维修受理单”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为了吸引苹果手机客户,开业后在其经营场所显著标注“苹果客服维修”“Apple维修”等字样,并且变相使用其字号名称,刻意造成与另一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相似,误导多名消费者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并进行消费。
当事人利用店内装饰、维修单据,变相使用字号名称等多种形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苹果产品售后服务官方授权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