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首先,这是一篇长文,小编斟酌再三,没有舍得删减一个字的长文,杨导本来是建议小编摘录,但无论怎么删节,都会影响整篇文章的完整性,所以希望大家能够耐心读完,因为写得真的很好!
然后,这篇文章是杨导在国际体联选举前就已经写好的,其中很多观点都非常有借鉴性,是小编的原因刊登晚了,这里向杨导和关心此文的亲们表示歉意。但相信这样一篇文章,何时看都会有很大的收获,感动于杨导这样的老体操人对体操的一腔热忱。闲话不说,请看正文。
里约奥运会体赛后,一度对裁判不公的指责不绝于耳,尤其是对中国女队的评分更是如此。我完全相信这次我们的女孩又受委屈了,作为过来人,我的劝说词是:永远不要指望裁判评分绝对公正。
我们知道,在众多的竞技体育项目中有一个特殊的族群,圈内人士习惯称之为表演性项目,诸如:体操、跳水、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蹦床、技巧、武术等等。这些项目的比赛形式是由运动员表演一个(或一套)动作,经裁判进行评分,然后以得分多少确定胜负。在这些项目的现行竞赛运作机制中,裁判有其特殊的地位。因为竞技体育比赛毕竟是十分功利的,运动员参赛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表演,而是为了取胜。在这些表演性项目中,运动员取胜的前提是要获得高分,而能否获得高分则取决于裁判的评分裁定。竞技体育比赛取胜的基础固然是技术实力,而在“表演性竞技体育项目”中,在一定条件下,裁判作为个人对产生比赛结果的影响力也同样不可忽视,因为裁判心理活动的不同走向,经常会影响到其执行规则的客观性。裁判的公正执法,保证了比赛产生名副其实的优胜者;而裁判的误判则导致比赛出现错误的结果。根据我的亲身经历和多年的观察,导致体赛中出现评分不公正现象的原因大体可以归集在以下三个方面。
国际体操联合会(FIG)举办的体操三大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都是由属下的男、女技术委员会来全权操办的。在我的记忆中,三、四十年前它的旧称就叫裁判委员会,现在叫高级裁判组。它是由会员国派出的代表在四年一度的国际体联代表大会通过竞选产生、组成。这个由六人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为国际体操运动的开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也对国际体赛的运行掌控着极大的权力。他们制定三大赛的比赛规程和比赛评分规则,并由他们掌握每年不定期的小修改和每四年一次大修改,同时,他们还把握着对评分规则的权威解释权。评分规则纪录了体操技术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揭示了体操技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以此作为根据确定了一系列条文作为评定运动员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这是它的客观性,是我们必须要尊重和遵守的。但是,体操规则毕竟只是由一部分人主持制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也只是制定者的意志和意愿的条文化,这是它的主观性。评分规则的客观性属性决定了它产生对比赛裁定的公正性;它的主观性属性决定了它对比赛评分容易产生暂时性、片面性以及可以被任意解释、被扭曲甚至被践踏的可能性。技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还包括负责培训、考核、审批裁判资格,并有权处罚裁判。他们全权掌握着比赛的裁判工作,组织裁判队伍,安排裁判分工。在过去的重赛时,他们还担任项目裁判组的负责人直接参与评分,现在直接监控D、E组裁判的打分,并在赛前裁判会明确打分的导向。FIG处理比赛纠纷的机构,过去叫仲裁委员会,现在叫高级裁判组,也是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掌控并作出最后裁定。技术委员会在比赛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的意志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逆转的。我一直记得,当年第一次参加世锦赛,入场前,陪同翻译的提包里装了十几张手写的申诉书,以备临场遇到裁判评分不公时,只要填上姓名和号码就可以立即呈上申诉。一场比赛用了好几张,但从来没有申诉成功过。两次之后,我就产生了一种遭遇的感觉。确实,如果用西方传统的观念来衡量,这是一个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合一、三位一体的体制,说它,一点也不过分。继而当然也可以推断:在这样的体制中要保证评分的绝对公正是多么的不可能。最近看到一些争取“话语权”的议论,我想套用一句话:“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变之为:“奖牌是所有参赛关系之总和”。得到一枚奖牌不仅取决于运动员的竞技实力,而且还有赖于所有与参赛有关因素的完善的综合配置。在当前的体制下,取得“话语权”确实能改变在比赛中被欺负的地位,甚至还可能得到“优惠券”。就像这次比赛中的美国女队,她们能获得如此多的奖牌,不仅取决于技术实力,而且还配置以“话语权”,人们没有忘记,多少年前她们也曾经过过被欺负的日子,“风水轮流转”,如此而已。“话语权”的易主,只是改变了参赛者在比赛中的地位,并不能保证比赛的公正性。每次比赛奖牌的数量是限定的,某些运动员得益,同时也意味着其他很多人受损,即使在允许名次并列的“领奖台上人满为患”的年代,获益的也只是少数。因此,要想求得比赛的绝对公正,首先要改变竞赛体制。清除不平等才能避免不公正。可惜的是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形式来取代现行体制,因此我要说“不要指望绝对公正”。
二、除了竞赛体制问题,影响评分公正的另一个原因是:几乎所有参加评分的裁判各自都怀有自己的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核心利益”。
奥运会是一个属于全人类的五彩缤纷的欢乐聚会,也是一个你争我夺的角斗场;她颂扬着高尚的奥林匹克精神,时时处处却也难免藏污纳垢;有不少参赛者穿着鲜亮的外衣,怀中往往会揣着自私的“小算盘”。在此我只说裁判,因为他们是来“执法”的,是来评判高低、输赢的,理应比其他参赛者更高尚、更无私。但据我多年来的观察,就是他们之中,几乎大多数人各自都有着自己的至高无上的“核心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尚能公正执法,但一旦比赛情况与“核心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不顾一切地抛弃公正而想方设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核心利益”。所谓的“核心利益”在我的观察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每一个裁判都有自己的国籍,都是由自己国家的体操协会推荐到FIG来工作。有明文规定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过去的身份“切割”,而只是一名国际体联(FIG)的工作人员。我相信大部分的裁判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秉公执法,但是,毋容置疑的是他们与母国的情感是割不断的,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情感会很容易地影响执法的公正性,更何况有些裁判本来就是带着“任务”来的。
1983年世界锦标赛,中国体操男队第一次战胜苏联队获得团体冠军,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被媒体称为“强硬男子汉的对话”的男团决赛的最后一项时,中国队倒数第二个出场的是李宁。他站在赛台上双手擦粉等待上场,可是上一个选手的得分迟迟没出示,原因是作为技术委员会主席的那位苏联籍官员正在与裁判组没完没了的在讨论。由于他的拖延,时间一分、一分地过去,李宁手上的粉擦了一遍又一遍,终于在他被折腾得很不正常的情况下才轮到举手示意上单杠,尽管经过万分努力,但动作还是失败了。从心理学角度讲,人的注意力保持高度集中的时间是极有限的。那位曾经是老运动员、老裁判的技术委员会官员深谙此道,他在最关键的时刻往最关键的人身上捅了一刀。幸亏最后一个上场的童非挺住了,最终中国队才以极微弱的分差险赢了苏联队。直至今天,每当我们回想起那些不良裁判运用卑劣手段操控比赛时,仍然还会忍不住冒出一种咬牙切齿的感觉。
如果说上述的那些裁判的“核心利益”是本队利益、为国争光的话,那么还有一些裁判则是极端的个人利益至上。他们含辛茹苦、一步一步地获得了国际裁判的头衔,“多年媳妇熬成婆”,他们的心目中不是把评分公正视为宗旨,而是认为“保住饭碗最重要”。一旦在评分时遇到可能“砸饭碗”的情况时,他们就有可能抛弃“公正”。
三、除了以上两个导致裁判评分不可能绝对公正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有很多外部因素在不断地、有效地影响着裁判的心理活动,从而干扰评分的公正性,即使动机绝对公正的裁判员在有些情况下也在所难免。裁判员队伍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活动范围内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它是由一个个不同的个体组成,但他们毕竟是在同一条件下按统一的要求进行活动,因此在这个领域中,他们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途径必然会逐渐靠拢,从而产生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这就是教练和运动员需要经常琢磨的问题。
作为曾经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我对裁判的琢磨是非常实用和功利的:凡是对比赛评分产生影响的就是我们应该琢磨的,其他都可以省略。对裁判心理产生影响的事物在比赛中或比赛前后几乎时时处处都在发生着,作为分析、研究的第一步,我搜索自己记忆中经历过以及看到过的一些现象,将其汇总、记录如下。
我在五十年代末开始参加体赛时就听到“印象分”这个词,这是一个无形的分数,它存在于裁判的心中。当裁判对某个选手有好感时,他就会通过心理活动把它催化成有形的分显示到示分牌上。我刚开始参加比赛时,教练就要求我们服装整洁,仪态端正,在裁判举旗示意可以开始上器械做动作时,要在举手的同时大声喊“到”,争取一上场就给裁判有个好印象。里约奥运会一位四十多岁的乌兹别克女选手再一次获得奖牌,当然技术实力是基础,但“母爱加分”确实也再一次给予她保障:圈内人都知道,十多年来,她在高龄期仍然克服困难坚持参赛是为身患绝症的爱子募集医疗费。在全民学雷锋的时候,有一次在单杠比赛中我以0、1分险胜对手,当时我脑中闪过一个有趣
的念头:如果他是雷锋,我就肯定输了。每次比赛前,每个参赛队都有一次赛台训练的机会。赛台训练应充分“扬长”同时还要注意“藏
拙”,这是有经验教练的共识。多做精彩的动作,缺点明显的动作留到练习场去修正,以便给裁判留个好印象。
人是一个有感情的生命体;人的感情是对来自外部刺激而产生的心理反映。运动员与裁判之间只要发生接触,就会有交流,就会产生喜、怒、哀、乐等情感。对于裁判来说,这种情感在赛场上就会对他与运动员的价值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从而在评分时表现出来。前面提到的印象分就是一种表现。接触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接触是“面对面”,运动员从衣着谈吐到行为举止等各方面的表现都要注意取悦裁判而不是让他讨厌。间接接触则是需要通过媒介来实现,这个媒介的含义极广,包括能让运动员和裁判产生交流的所有途径。
就像市场有时尚产品一样,体操竞技场上也有“潮流动作”的现象出现,尤其是当一些有价值的创新动作问世时,有能力模仿的运动员往往会一窝风的追随,唯恐落后。裁判也往往将此视为技术发展趋势和方向并通过评分优惠给予鼓励和肯定,类似新货上市卖高价。每当看到人们排队买新款手机;人手一个Caoch手提包时,我就会想到当年玩“空翻转体”、“两周空翻”,以及后来指导学生攻克“旋空翻”时的感觉。任何动作都是有第一个人开始试做,继而引发追随,这是体操运动发展的传统途径。作为在这条道路上向前行走的同路人,裁判也伴随着一个注意、衡量、判断、认可、肯定的心理活动过程,最终以评分的方式表现出来。潮流动作是体操场上的时尚产品,赛场和商场都是人类社会的公共场所,其中新鲜事物出现时各自对于参与者的心理冲击的过程应该是相似的;心理机制也应该是一致的。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时间的短暂性也是相同的:过了一段时间,“潮流”的不“潮流”了,“时尚”的不“时尚”了。但是它们在各自领域中的地位却是迥然不同的:体操运动中的潮流动作往往会成为台阶,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基础;而时尚产品却会被淘汰,只有当“复古”风吹起时,人们才会想起它。
明星的霸气有时会吹得人心态失常,在这一点上,“观众心理学”和“裁判心理学”是一致的。在体赛中,裁判对名运动员的技术错误或姿势错误的扣分往往会手下留情,可扣或可不扣
的则选择不扣;严重错误按中等错误扣;中等错误则按轻微错误处理;而且其他的没有利益冲突的教练和运动员往往也多默认,甚至连观众也能容忍。这次里约奥运会对美国选手的评分中出现过这种情况;以前对李宁,科马内奇也是如此;楼云到他的运动生涯后期时,在跳马的起跳后摆时出现严重的分腿姿势错误,但裁判仍然肯给他10分,谁让他们是“明星”呢?!里约奥运会后,在网议裁判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