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范我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 等3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体规字〔2021〕8号)、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室外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体群〔2020〕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特指建设在城乡社区、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器材建设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公园、广场管理处等单位,是器材的受赠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对受赠的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器材建设、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等各类使用人群的需求。
第六条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器材更新进行审核,结合新建情况,形成合理的布点方案。经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统筹负责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规范管理。
(二)坚持分类指导。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本地器材状况,建立器材档案或数据库,统筹制定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计划。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器材,要落实捐赠协议,将资产移交给受赠单位。开发商、社区居委会、社会捐赠等主体建设的器材,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落实捐赠协议、明确器材的受赠单位。
(三)加强巡查监督。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所辖区器材的定期巡查机制,并确保机制正常运行。要在器材或告示牌上公开报修电话或二维码,方便巡查或群众及时反馈器材报修信息。
(四)做好兜底工作。对不能明确受赠单位或受赠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兜底做好管理维护工作,确保所有器材管理维护、更新到位。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二)对达到安全使用寿命但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原则上予以更新,暂无更新条件的,须经有安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在延长使用期内,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安全;
(七)器材报废后需更新的,由受赠单位自行更新。受赠单位无力更新时,器材更新申请流程:逐级上报镇(街道)、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器材更新的兜底工作。
第十条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第十二条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器材采购合同中明确验收及安装维护过程中的责任事项。
第十三条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投标企业要具有良好资质,不得转包其他企业或贴牌生产。在江苏省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应在12个小时以内,并能在3天内完成维修服务。器材的免费保修期2年以上,要有完整、全面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期的维修服务方案。
第十五条器材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选择在城乡社区的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及便于群众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器材安装地点应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器材的安装,要按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所供器材实施安装,严禁委托受赠单位自行安装。
第十七条器材的标示牌中要注明生产厂家、器材型号、生产日期、安装日期(钢印)及质保年限、使用说明图示、警示图示、产品认证、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等内容。
第十八条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落款为市、市(县)区体育部门资助,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服务电话和企业报修电话。
第二十条器材安装后,应由提供器材的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并应有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后转移给下级再分配使用的器材,安装完成后,由负责采购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器材的监督管理,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所购器材均由中标企业申请江苏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平台二维码并录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器材数据采集准确、器材信息管理到位、器材报修维护及时。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器材实际安装数量和管护实际情况,做好年度维修、更新计划。
第二十六条受赠单位的管理人员、受培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由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