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在线 体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团体前 8 名; (二)青年奥运会决赛个人全能前 12 名,单项前 6 名; (三)世界青年体操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12 名,单项、团体前 6 名; (四)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前 6 名; (五)世界大会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 3 名; (六)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团体前 3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团体第 9-12 名; (二)青年奥运会决赛个人全能第 13-24 名,单项第 7-8 名; (三)世界青年体操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 13-24 名, 单项第 7-8 名; (四)世界杯个人全能年度排名、单项年度排名第 7 8 名; (五)世界大会决赛个人全能、单项第 4-8 名; (六)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第 4 24 名,单项、团体第 4-8 名; (七)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单项前 3 名; (八)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前 8 名; 团体第 1-3 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 ,第 4-6 名授予参赛的4 名运动员 , 第 7 8 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 142 (九)全国冠军赛决赛个人全能前 24 名,单项前 8 名; (十)全国青年运动会(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前 18 名;单项 前 6 名;团体第 1-2 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 3-4 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 5-6 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 7-8 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 动员; (十一) 全国青年 U 系列锦标赛(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前 18 名;单项前 6 名;团体第 1 2 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第 3 4 名授予参 赛的 4 名运动员,第 5-6 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 7-8 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全国青年 U 系列冠军赛(甲组、乙组) 决赛个人全能前 18 名 ,单项前 6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 36 名,单项前 16 名,团体前 12 名; (二)全国冠军赛资格赛个人全能前 36 名,单项前 16 名; (三)全国青年运动会(甲组、乙组)决赛个人全能第 19-24 名, 团 体第 7-8 名;资格赛单项前 12 名; (四)全国青年 U 系列锦标赛(甲组、乙组) 决赛个人全能第 19-24 名;团体第 7-8 名;资格赛单项前 12 名;全国青年 U 系列冠军赛(甲组、 乙组)决赛个人全能第 19-24 名; 资格赛单项前 12 名; (五)国家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体操协会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 门共同主办,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7 级动作进 行的全国体操等级比赛,各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 全能前 18 名;单项前 8 名;团体第 1-2 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 3-4 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 5-6 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 7-8 名授 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六)全国少年 U 系列锦标赛、全国少年 U 系列冠军赛(9 岁 、 10 143 岁 、 11 岁 、 12 岁组)个人全能前 18 名、单项前 8 名; (七)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赛规定 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或冠军赛)各年龄段个 人全能前 8 名、单项前 6 名; (八)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7 级动作进行的比赛,各 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全能前 8 名且平均每项得分 不低于 10.5 分;单项前 8 名且该项得分不低于 10.5 分。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 U 系列锦标赛、全国少年 U 系列冠军赛(9 岁 、 10 岁 、 11 岁 、 12 岁组)个人全能第 19-24 名,资格赛单项第 9-12 名; (二)国家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体操协会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 共同主办,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6 级动作进行 的全国体操等级比赛,各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全 能前 18 名;单项前 8 名;团体第 1-2 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 3-4 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 5-6 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 7-8 名授 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赛规定 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或冠军赛)各年龄段个 人全能第 9-18 名、单项第 7-8 名; (四)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6 级动作进行的比赛,各 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全能前 8 名且平均每项得分 不低于 10.5 分;单项前 8 名且该项得分不低于 10.5 分;团体第 1-2 名授 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 3-4 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五、运动员 14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员称号: (一)国家体育总局体操中心、中国体操协会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 门共同主办,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5 级动作进 行的全国体操等级比赛,各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 全能前 18 名;单项前 8 名;团体第 1-2 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第 3-4 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第 5-6 名授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 7-8 名授 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赛规定 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或冠军赛)各年龄段个 人全能第 19-24 名、资格赛单项前 12 名; (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5 级动作进行的比赛,各 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全能前 8 名且平均每项得分 不低于 10.5 分、单项前 8 名且该项得分不低于 10.5 分;团体第 1-2 名授 予参赛的 2 名运动员,第 3-4 名授予参赛的 1 名运动员; (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国少年儿童体赛 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主办的青少年儿童锦标赛、冠军赛各年龄段个人全 能前 6 名;单项前 3 名; (五)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 主办,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5 级动作进行的比 赛,各组别(大学生组、中学生组、小学生组)个人全能前 6 名且平均每 项得分不低于 9.75 分、单项前 3 名且该项得分不低于 9.75 分。 注: 1 .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 团体、个人全能、自由体操、鞍马、吊环、跳马、双杠、单杠 女子: 团体、个人全能、跳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体操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8 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6 人 145 (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或 中国体操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世界杯排名以国际体操联合会排名为准,由中国体操协会出具证明。 6.比赛动作: (1)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 U 系列锦标赛、全 国青年 U 系列冠军赛、全国少年 U 系列锦标赛、全国少年 U 系列冠军赛、全国体操等级 比赛按照当年的竞赛规程执行; (2) 省级、地市级比赛: a ) 按照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 U 系列锦 标赛、全国青年 U 系列冠军赛、全国少年 U 系列锦标赛、全国少年 U 系列冠军赛规定 的自选动作或规定动作进行比赛; b)按照《中国体操项目等级规定动作及评分标准》进行比赛。 7.评分方式: 比赛均按当年的竞赛规程和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的规则执行。 8.裁判员人数、等级的规定: (1) 全国性体赛, 裁判员等级、人数按照全国各级各类比赛裁判选派要求执行; (2) 省级比赛必须至少有 2 名国家级裁判员和8 名一级裁判员, 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3) 地市级比赛必须至少有 2 名国家级裁判员和4 名一级裁判员, 其他为等级裁判员。 288 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准确、规范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现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 赛、省级比赛和地市级比赛的竞赛组织、竞赛规程和竞赛奖励等工作,必 须严格执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25 号)的规定。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明确是“分站赛”“分区赛”“系列 赛”等的比赛, 不得参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 年”的国际比赛 、全国比赛,则“青年”“青少年”“少年”的比赛不得参 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注释规定范围以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 级称号, 按规定程序已备案的除外。 五、除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计时项目)、 举重、田径、游泳等有成绩标准的项目外,《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 明确组别的赛事,仅最高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其他组别不得授予等级称 号。比赛的最高水平组别由比赛主办方或组委会确定,并应当在竞赛规程 中予以明确或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表述为“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 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的,专指各省(区、市)每四年举办一次的省级 最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 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表述为省级、地市级“锦标赛(或冠 军赛)”的,每年只有 1 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地市级 “锦标赛、冠军赛”的,每年只有不超过 2 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 289 号; 省级、地市级“比赛”的, 每年只有 1 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 称号。 八、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以及运动 员不符合参赛资格或竞赛规程规定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授予等级 称号。 九、运动员凡受到体育行政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比赛组委会 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授予等级称号。
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现状及发展趋势(Curr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global direct investmen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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