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2001/95/EC号指令(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的标准清单,取代以前公布的所有官方标准清单,有关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按欧盟委员会指示制定的,涉及运动设备、童装、奶嘴、打火机、自行车、家具(包括折叠床)等产品。
根据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当确保投放在市场上的产品是安全的。这项规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供应的一切产品。
- 外观,包括标签,有关使用、弃置的任何警告或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说明或资料(如生产商资料);
生产商必须承担责任,确保在市场供应及销售的产品安全可靠,例如提供资料及警告,此外,假如产品可能引起危险,生产商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例如将产品从市场收回、给予消费者足够或有效警告,或向消费者收回产品
2001年12月3日,欧盟通过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废。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产品指令)规定的产品安全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同时,GPSD是一些列产品安全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体操器材:双杠、单杠、高低杠、跳箱、跳马和鞍马、水平杆、平衡木、吊环、蹦床、肋木、格子梯和攀登架
3)固定式训练器材:力量训练设备、跑步机、划船运动、踏步机、阶梯器、攀墙器、椭圆机、带固定轮或无活动轮的训练用自行车
5)儿童用品:婴儿学步车、便携吊床和支杆、室内台、婴儿背带、饮水设备、单车童椅、窗户和阳台门用消费者安装防儿童锁定装置和童装上的拉绳和绳带
除了只可向市场投放安全产品这个通用安全要求外,生产商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所提供产品的危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些危险以及能够追溯危险产品。这些措施包括从市场上撤回产品,对消费者的足够且有效的警告,或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经销商也有责任提供符合通用安全要求的产品,监控市场上的产品安全,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确保产品能被追踪。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发现产品是危险的,他们一定要通知主管当局,与主管当局进行必要的合作。生产商和经销商向主管当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录Ⅰ中给出。对于严重危险产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